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宗旨及目標。 二、現況、議題及挑戰。 三、行動策略。 四、工作項目、期程、經費及實施方式。 五、主、協辦機關。 六、預期效益。 七、評量基準及追蹤考核。 前項方案之工作項目,應包含本法第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訂定或變更第一項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公開徵求意見程序,準用前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