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7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102479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一百年六月三日發布,一百年
六月五日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一百零八年
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並將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溫室
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並將名稱修正為氣
候變遷因應法,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七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一、環境教育法。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
四、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五、噪音管制法。
六、水污染防治法。
七、廢棄物清理法。
八、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十一、飲用水管理條例。
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十三、氣候變遷因應法。
〔立法理由〕
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分別於一百零八年一月
十六日、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名稱,爰配合修正第十款、第十三款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