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一、環境教育法。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
四、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五、噪音管制法。
六、水污染防治法。
七、廢棄物清理法。
八、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十一、飲用水管理條例。
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十三、氣候變遷因應法。
〔立法理由〕 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分別於一百零八年一月
十六日、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名稱,爰配合修正第十款、第十三款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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