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底泥之分類管理如下:
  一、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上限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並通知農業、
          衛生主管機關依權責檢測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內污染物質。
    (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於辦理前目工作後發現濃度偏高時,得本
          於權責就水體內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依法進行相關管制與監
          督管理事項,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知後,得命地面水體之管
          理人就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等進行評估,經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為具整治必要性及可行性者,由地面水體
          之管理人於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二、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下限值且低於上限值者,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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