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磚瓦窯業開放式隧道窯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
  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排放管道之排氣含氧量以百分之十八為參考基準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