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修)定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主管機 關應依前條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定,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之固定污染源、削減量與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