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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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