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同一法人之數事業(以下簡稱數事業)得共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應由共
同申請之事業擇一代表依本辦法提出。
前項代表事業除應依第三條規定提出數事業之申請文件外,並應提出屬同
一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計算數事業加總後之基準年及目標年之溫室氣體排
放量。
〔立法理由〕
同一法人之數事業共同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應擇一事業代表提出,另
除應依第三條規定提出各該事業之申請文件外,並應提出屬同一法人之證
明文件,及計算各該事業加總後之基準年及目標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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