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後,應以
  書面通知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二十日內繳費。
  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停止審查或核定程序,並將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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