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所定各種行政規費,依規費法第七條已有授權依據。惟因中央 與地方之收費標準有統一之必要,爰另定特別規定,授權由中央主 管機關統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