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義務人採委託處理廢(污)水者,其申報內容規定如下: 一、每月委託處理量、受託者名稱、運送者名稱、運(輸)送方式、送 達地點。 二、前處理採貯留者,除應申報前款之內容外,並應依第三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 三、前處理採廢(污)水處理設施者,除應申報第一款之內容外,並應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