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報義務人採委託處理廢(污)水者,其申報內容規定如下:
  一、每月委託處理量、受託者名稱、運送者名稱、運(輸)送方式、送
      達地點。
  二、前處理採貯留者,除應申報前款之內容外,並應依第三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
  三、前處理採廢(污)水處理設施者,除應申報第一款之內容外,並應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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