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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農藥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 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市)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備。委託回收清除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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