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報一般運送表單,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以書面方式申報運送表單者,除前項規定外,應檢具運送表單及毒性或具
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其
申報資料應保存三年。
〔立法理由〕
一、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已規範申請臨時通行證時,應檢附
    運送計畫書之相關規定,故不重複訂定,回歸交通法規管理,爰予刪
    除文字。
二、運送聯單修正為運送表單,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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