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運作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
用途,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核准後,向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立法理由〕
為明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許可用途之毒性化學物質範圍,並配合增列
國防大學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爰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類別,定明
「第一類至第三類」,並增列國防大學為核准單位,以資明確並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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