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
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研發或改良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
二、研發或改良製造、使用、貯存方法,有降低排放或洩漏風險之成效。
三、製造過程以節能並進行全程監測,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生成,有預防
    污染之成效。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授權規定條次變更及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爰予修正。
二、為鼓勵研發或改良化學品之使用安全,符合全球趨勢之「綠色化學」
    ,爰新增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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