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之審查期間為九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 人,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 申請被駁回者,運作人之申復應於收到駁回通知後九十日內,檢具申請表 及新文獻資料或佐證文件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之審查期間為三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 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及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日數。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作修正,以明確主體及其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