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車輛所有人名稱、地址;所有人為公司行號者,其負責人及車輛管理
    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三、車輛種類。
四、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出廠年月、購入
    日期、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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