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
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應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
助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1.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2.修正第三項,定明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開會時「應」通知機關主(會)
  計及政風單位列席,而非得經裁量不予通知,俾助於協助審查,降低機
  關採購人員風險、促使採購公正辦理。另機關未設置(會)計及政風單
  位者,則無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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