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40100170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共工程

立法總說明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政府
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施行。
基於機關主(會)計人員熟悉預算法規、政風人員較能掌握廉政資訊,於
採購過程中參與審查,對降低機關採購人員風險及促使其公正辦理採購,
均有正面助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定明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開會
時「應」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而非得經裁量不予通知,
俾助於協助審查。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
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應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
助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1.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2.修正第三項,定明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開會時「應」通知機關主(會)
  計及政風單位列席,而非得經裁量不予通知,俾助於協助審查,降低機
  關採購人員風險、促使採購公正辦理。另機關未設置(會)計及政風單
  位者,則無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