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二條資格者,申請第三條所定補助應填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
於計畫開始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計畫書、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本會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