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銀行以金融業務檢查報告作為金融決策調度之依據,其有應行通知
  金融機構注意及糾正事項,得隨時逕行通知,並以副本抄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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