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依照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八條、保險業管理辦
法第十八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委託中央銀行檢查全國金融機構業務,特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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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之金融機構如左: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五、外國銀行。
六、信用合作社。
七、農漁會信用部。
八、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
九、票券金融公司。
十、證券金融公司。
十一、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
十二、其他依法律設立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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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全國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由中央銀行商徵財政部意見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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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全國金融機構總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分支單位則
視情況需要不定期檢查。其檢查報告,應以一份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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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以金融業務檢查報告作為金融決策調度之依據,其有應行通知
金融機構注意及糾正事項,得隨時逕行通知,並以副本抄送財政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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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結果,凡涉及行政或法律事項應建議財政部處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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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對全國金融機構,直接派員檢查或會同中央銀行檢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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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全國金融機構發布行政命令,隨時抄送中央銀行查洽。但如有
發布業務指示命令之必要時應先商徵中央銀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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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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