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之輔導機構於辦理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
  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處
  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縣、市政府農業部
  門(直轄市為建設部門)。
  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經評估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
  及會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專案輔導小組應會同農業部門或建設部門
  派員列席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函報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研擬處理意見,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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