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存款戶使用電子票據所需電子憑證,應向開辦電子票據業務之金融業者
  辦理註冊,並以該金融業者為憑證註冊銀行,與其約定使用於電子票據
  。
  前項電子憑證應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評選之金融
  最高層憑證機構下屬之用戶憑證機構所核發者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