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
前項事業及其人員於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時,對於境外基金投資
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
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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