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證券商轉融資,得視可運用資金,及各證券商業務與財務情況
  ,訂定對個別證券商轉融資之額度;證券商並應隨時與本公司協商在此
  額度內可申貸之數額。
  本公司得視資金狀況對證券商就轉融資為額度分配,該分配處理原則由
  本公司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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