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申報處理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於期貨商以調整後淨資本額控管之比率標準,依據期貨商管理
  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對結算會員以調整後淨資本額控管之比率標準
  依下列規定:
  一、結算會員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佔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總額比率
      達百分之三十五時,為初期警示標準。
  二、結算會員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佔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總額比率
      達百分之二十五時,為中期警示(申報)標準。
  三、結算會員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佔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總額比率
      達百分之十五時,為限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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