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申報處理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作業程序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五)第
  ○四四九六號函訂定之。

  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依主管機關所訂之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
  」計算方式辦理;結算會員亦適用之。

  期貨商(含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之期貨商)或結算會員須每日
  計算調整後淨資本額;每月終了十日內,向本公司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
  計算表。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百
  分之四十時,應於每週向本公司申報。
  結算會員之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總額百分之
  四十時,應於每週向本公司申報。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減少幅度達百分之二十時,應於二
  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申報。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應依本公司所規定之書面或媒體方式申報調整後淨資
  本額計算表。

  本公司對於期貨商以調整後淨資本額控管之比率標準,依據期貨商管理
  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對結算會員以調整後淨資本額控管之比率標準
  依下列規定:
  一、結算會員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佔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總額比率
      達百分之三十五時,為初期警示標準。
  二、結算會員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佔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總額比率
      達百分之二十五時,為中期警示(申報)標準。
  三、結算會員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佔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總額比率
      達百分之十五時,為限制標準。

  期貨商持有部位數量達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所定申報標準時,期
  貨商應即向本公司申報。
  本公司對期貨商持有部位數量達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所定限制標
  準時,將通知受託結算之結算會員。
  本公司將達申報及限制標準之期貨商列入注意名單控管,並加強查核。

  結算會員之持有部位數量達以調整後淨資本額控管之比率標準時,處理
  程序如下:
  一、持有部位數量達初期警示標準時,本公司將要求其提供最新的調整
      後淨資本額資料經核算正確後,即鍵入結算系統控管。
  二、持有部位數量達中期警示標準時,當日應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將
      已達中期警示之結算會員列入注意名單,以隨時注意其狀況。
  三、持有部位數量達限制標準時,本公司將暫停結算會員新增部位或採
      取其他措施,並通知結算會員進行改善計畫,結算會員如未有改善
      處理情形,本公司得終止其結算會員資格。

  本作業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