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向本公司查詢外國發行人有第二條
  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時,得先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外
  國發行人或其在臺之代理人,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
  開說明表」(附表),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送請其就該項查詢內容逐
  項予以說明,並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但有特殊事由,無法依本項規定時限辦理者,經本公司同意,
  得延長其申報期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