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 者,應予解聘(僱)。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有重大惡疾不能執行本公會會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