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
  者,應予解聘(僱)。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有重大惡疾不能執行本公會會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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