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證券商轉融資,得視可運用資金,及各證券商業務與財務情況,
訂定對個別證券商轉融資之額度;證券商並應隨時與本公司協商在此額度
內可申貸之數額。
本公司得視資金狀況對證券商就轉融資為額度分配,該分配處理原則由本
公司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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