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
定外,證券交易所自次一營業日起,將該借券證券商為出借人繳存之履約
保證金現金或保證銀行撥付之保證金額,交付予出借人:
一、已屆期或經雙方約定或依規定提前還券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返還有
    價證券。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權益補償。
三、未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