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
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
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立法理由〕 配合公司法第 192條之 1修正簡化提名董事之作業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配合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號函要求上市櫃公
司全面設置獨立董事,調整第 3項。
配合金管會於2018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號令,要求
所有上市櫃公司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條文有關監察人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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