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單位,應明確瞭解受評估單位之運作情
形,並具備公平、客觀且獨立之角色。
功能性委員會評估之執行單位,因各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略有不同,
可視各公司之部門組織結構,調整由不同執行單位評估,該執行單位應具
備公平、客觀且由與受評單位之運作無直接利害關係之人或單位為之。如
公司設有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公司治理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宜由該等委
員會為評估之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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