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 46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6條、第1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 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程序說明如下:
一、確立當年度受評估之單位、期間及範圍(如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
    員、各功能性委員會等)。
二、確立評估之方式(如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自評
    、同儕評估、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專家評估等)。
三、挑選適當之評估執行單位。
四、由各執行單位收集董事會活動相關資訊,並分發填寫附表一「董事會
    績效評估自評問卷」、附表二「董事成員績效評估自評問卷」或附表
    三「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等相關自評問卷,最後由統籌
    之執行單位或董事會秘書室將資料統一回收後,針對第八條評估指標
    之評分標準,記錄評估結果報告,送交董事會報告檢討、改進。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條文第 1條、第 2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文字用語,酌
修本條第 1項第 4款附表名稱,將績效考核修正為績效評估。

本公司應於年報中揭露每年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情形,內容至少包含評
估週期、評估期間、評估範圍、評估方式及評估內容。
本公司若由外部機構、專家執行董事會績效評估,應於年報中揭露外部評
估機構、專家及其團隊成員與專業說明,以及外部評估機構或專家之獨立
性聲明,並說明評估方式、標準與未來改善建議。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附表二修訂,上市上
    櫃公司應揭露辦理董事會績效評估之相關資訊,自編製 109年年報時
    適用。
二、另參採國內外針對董事會績效評估相關法規規範及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評分指南對資訊揭露之要求,酌予修正本條內容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