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