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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保險安定基金之收入來源如左: 一、保險業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應提撥之金額。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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