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保險安定基金之收入來源如左:
  一、保險業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應提撥之金額。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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