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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金融業依本標準規定為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 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申請為變更登記。其為執照所載事項有變 更者,應申請換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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