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財產保險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
  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
  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
  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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