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財產保險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 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 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 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