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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之通知及要保人申請變更保險契約 ,應以書面為之;保險人對要保人、被保險人、請求權人之通知或同意變 更保險契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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