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