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賠償之請求
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要保人保固保證金之
情形時,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賠償請求書,載明依採購契約規定不發還保固
保證金之情形,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賠償之。本公司因可歸責於
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述期限內為賠償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被保險人不於第一項所約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
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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