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
  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
  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立法理由〕
  明定被保險人如有重複投保時之理賠處理原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