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辦理檢核管理作業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會員公司若有授權所屬保險經紀人及保險業務員代收轉付保險費,就實
際代收轉付保險費之保險申請案件,應依下列內容檢核招攬人員代收轉付
保險費管理事項:
(一)是否有保存收費紀錄及收取保險費之證明文件,並直接總額解繳保
      險業。
(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
      立者,是否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
(三)是否於代收轉付保險費時,同時交付保戶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
〔立法理由〕
明定就第三條第二款檢核招攬人員代收轉付保險費管理所需檢核之細項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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