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
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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