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32899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條文及第2條附圖一;增訂第2條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除 第2條附圖二之一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1月11日司法院院臺廳四字第01145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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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9年5月26日司法院(79)院臺廳四字第0337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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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0年2月8日司法院院臺廳四字第0198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2項 及第5條第1項及附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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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0年12月22日司法院(80)院臺廳四字第0907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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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0年12月23日司法院(八0)院臺廳四字第0907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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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3年12月30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218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 條及附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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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2月22日司法院(八九)院臺廳司一字第04464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5條、第7條及附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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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8月8日司法院(九二)院臺廳司一字第20464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 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 第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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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4月9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30009773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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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4001443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 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條文(原名稱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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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700031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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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1001521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至第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司法 院院臺廳司一字第 1010015215號函除第2條之附圖5及第4條第4項自101 年9月6日施行外,其餘自101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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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5000709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2條,並自105年5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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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8001042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12條條文,並自108年7月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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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06126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附圖二、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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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065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2條,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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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90031082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條文及第2條附圖二、附圖三、附圖四,並自110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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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087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12條條文及第 2條附圖一;增訂第2條附圖二之一,除第2 條第1項第3款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1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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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32899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條文及第2條附圖一;增訂第2條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除 第2條附圖二之一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發布,歷經
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因應法院就刑事
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庭動線設計,因戒護安全考量,就置於左右兩側
之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席位有彈性對調之需求,及配合國民法官制度定於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布置有調整之需求,爰修正
本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法院因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庭動線設計,有戒護安全考量時
    ,得就置於左右兩側之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席位為彈性對調,爰於本
    規則第二條附圖二及附圖三說明欄新增附註文字,以符實需。(修正
    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三)
二、因應國民法官案件審判活動進行,將備位國民法官席位調整至主法檯
    前方之延伸法檯,刪除技術審查官席,並酌減備位國民法官席之高度
    ,以免遮蔽主法檯視野;另調整檢察官席、辯護人席面對應訊台之角
    度,並於檢察官席後方設置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於辯護人席
    後方設置沒收程序參與人及代理人席;如檢察官席、辯護人席不敷使
    用,得視法庭空間面積與人數需求,於適當位置增設席位;併刪除有
    關應訊台僅供當事人以外之人應訊用之文字,以維使用上之彈性。(
    修正第二條附圖二之一)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
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
    席位(如附圖四)。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八、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及溝通式家事法
    庭席位(如附圖九)。
九、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及行
    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二)。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
用前項之規定。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
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附圖二
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於第四項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附圖二之一配合國民法官制
    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