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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 ,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補法官之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 配之相關規定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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