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
  ,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補法官之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
  配之相關規定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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