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執行長同
意後,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一、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之刑事案件。
二、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三、終審法院大法庭程序審理之案件。
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
律師得勝任者,於該案之偵查、第一審及上訴審程序均得經分會會長同意
後,指派二名扶助律師共同辦理,或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扶助
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依前二項指派複數律師共同辦理者,扶助律師之酬金分別計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