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
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
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
算之聲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認有選任監督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
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依
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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