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各分會間之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應於轄區所在地銀行開立帳戶,並以下列印章為銀行之留存印鑑:
一、本會會章。
二、執行長章。
三、主辦會計章。
四、主辦出納章。
前項印鑑保管方式如下:
一、本會會章由執行長或其授權之本會專職人員保管。
二、執行長章由執行長或其授權之本會專職人員保管。
三、主辦會計章由該會計保管。
四、主辦出納章由該出納保管。
第一項各款印鑑不得使同一人員保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