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會作成前條決定後,如受扶助人仍主張原請求金額,受扶助人應 於分會通知後七日內簽立切結書,同意由其自行負擔逾本會准予扶助範圍 所生之必要費用。 受扶助人未依前項規定簽立切結書,分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規定終止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