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作成前條決定後,如受扶助人仍主張原請求金額,受扶助人應
於分會通知後七日內簽立切結書,同意由其自行負擔逾本會准予扶助範圍
所生之必要費用。
受扶助人未依前項規定簽立切結書,分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規定終止扶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